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 一、建设项目的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分类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划分为三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二)分级审批
省环保局审批管理权限:
1、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和省计委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除外)。
2、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
3、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餐饮、娱乐、服务项目。
4、制浆、造纸、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电磁辐射及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加工项目(不分投资额大小)。
5、农药、电镀、制革、漂染、印染、染料行业的建设项目(不分投资额大小)。
6、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及含放射源的放射装置和电磁辐射项目(不分投资额大小)。
(我局正在制定新的江西省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后,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示意图见附件一)
1、受理登记阶段: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含项目计划书或可研报告、立项批复、项目地理位置图等)在省环保局进行登记;
(2)省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进行受理、登记和分类,明确建设项目的评价形式,对污染特别严重、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否决;
2、委托阶段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和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工作;
3、技术评估阶段: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a、评价单位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b、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书面行文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2本;
c、省环保局根据项目污染大小、环境敏感程度,明确大纲评估有关要求并抄告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和建设单位;
d、评估机构根据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大纲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省环保局对大纲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e、评价单位根据大纲评估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f、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书面行文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2本;
g、省环保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报告书评估有关要求并抄告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省环保局要求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h、评价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和评估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a、评价单位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b、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书面行文报送环境影响报告表2本;
c、省环保局根据项目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情况确定报告表审批形式(对需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明确有关评估要求并抄告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d、评价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和评估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修改;
(3)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4、行政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
注: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同时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或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清单2份、专家审查意见及签字表1份;
(2)省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未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携带的资料
1、对计委、经贸委立项的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所在地区域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10000-50000)和总平面布置图。
2、对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
(1)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投资、环保投资、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给排水情况、能源消耗、供气、配套设施等)。
(2)项目所在地区域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10000-50000)和总平面布置图。
3、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1)项目概况(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营业面积、总投资、环保投资、给排水情况、能源消耗、供热、配套设施、各层使用功能等)。
(2)项目所在地区域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10000-50000)和总平面布置图。
(五)审批时限
对资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并经技术评估后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收到之日起3工作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 自收到之日起3工作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收到之日起1工作日内批复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三同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程序(验收程序示意图见附件二)
1、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批复。
2、委托监测或调查。 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进行监测,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同级验收,同级监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
3、方案报审。 受委托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建设单位将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验收监测或调查。 受委托单位根据方案及审批意见开展件出工作,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各5份)。
5、完成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公示15天(需核实)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