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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立环保有限公司樟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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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衔接意见

备注

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从事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审核

行政许可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取消

 

2

市气象局

施放气球资质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取消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取消

 

4

市国土资源局

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取消

 

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45号)授予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赣州市、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登记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00号)授予江西省上饶市、抚州市、宜春市、吉安市、鹰潭市外资登记权限。

承接

属于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子项

6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涉外养老企业和涉外养老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九条第三款: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承接

属于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子项

7

市环境保护局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承接

属于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批子项

8

市环境保护局

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承接

属于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批子项

9

市环境保护局

在省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1MW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承接

属于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批子项

10

市地方海事局

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第二条: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及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等船员的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承接

属于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子项

11

市水利局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承接

只承接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

12

市水利局

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60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承接

只承接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且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新建农村水电项目、单站装机规模10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农村水电技术改造项目

13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承接

 

1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赣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80号修改)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第一部分第(二)点: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37号)附件2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衔接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承接

 

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承接

只承接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调整为除乳制品(含婴幼儿西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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